現有建筑宏觀調控和結構評估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收集建筑物檢驗報告,施工及竣工驗收的相關原材料;當數據不完整時,應根據評估的需要進行補充。
2.調查建筑物狀態與原始數據,施工質量和維護狀態的符合程度,并找出相關的非地震缺陷。
3.根據各種建筑結構的特點,結構布置,結構和抗震承載力,采用相應的逐步識別方法對綜合抗震能力進行分析。
4.評估現有建筑物的整體抗震性能。對于符合地震識別要求的建筑物,應說明以下使用年限,并對不符合地震識別要求的建筑物提出相應的地震和減災治理措施。
應根據以下條件區別對現有建筑物的地震識別進行處理:
1.具有不同類型建筑結構的結構,具有不同的檢查點,項目內容和要求,應采用不同的識別方法。
2.對于關鍵部件和一般部件,應根據不同要求進行檢查和識別。
3.在綜合抗震能力分析中,應分別處理對地震性能和僅具有局部影響的構件具有總體影響的構件。
對于不符合標識要求的建筑物,根據不符合要求的程度,位置對結構整體抗震性能的影響,以及非地震缺陷的實際情況,結合使用要求,城市規劃和加固難點分析和提出地震和減災的對策,如維護,加固,改變使用或更新。
現有建筑宏觀調控和結構評估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建筑物的平面和立面,質量,剛度分布和墻體等反側構件的布置在平面上明顯不對稱時,應分析地震扭轉效應的不利影響。執行;當結構的垂直構件不連續或當剛度沿高度突然變化時,應根據相應的要求找到并識別薄弱部分。
2.檢查結構系統,識別損壞將導致整個系統失去其抗震能力或失去承載能力的部件或部件;當房屋有缺陷層或不同類型的結構系統連接時,應改善其相應部分的抗震性能。識別要求。
3.檢查結構材料的實際強度等級。當最低要求低于規定的最低要求時,應采取對抗地震和災害的對策。
4.多層建筑的高度和層數應符合本標準各章規定的最高限制要求。
5.當結構構件的尺寸和截面形狀不利于抗震時,建議改進構件的結構加固的地震識別要求。
6.結構構件的連接結構應滿足結構完整性的要求;組裝好的工廠應該有一個相對完整的支撐系統。
7,非結構構件與主體結構之間的連接結構應滿足不折疊人員的要求;在入口和出口以及流動通道上應該有可靠的連接。
8.當施工現場位于不利位置時,仍應符合基礎的相關鑒定要求。